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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寻衅滋事被判抢走现金800灭口考试案例

案例二:A、B、C三人半夜喝醉后在街上闲逛,A看到甲后,上前

无故殴打,B、C看到A殴打甲,也过来对甲拳打脚踢,C捡起路边石块

砸了甲的头部,甲的手机掉到地上后,B将甲的手机拿走了,又从甲的

身上搜走了70元。事后鉴定甲的手机价值531元,甲没有受伤。

张明楷:如何认定A、B、C三人的行为?

学生:A、B、C三人无故殴打甲的行为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但

司法解释要求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两人轻微伤才成立寻衅滋

事罪,但甲并没有受伤,A、B、C三人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了。

张明楷:司法解释还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也成立寻衅滋

事罪。C从路边捡起石块砸甲头部,难道不能评价为持凶器随意殴打

吗?

学生:石块也能评价为凶器吗?

张明楷:用石块砸头部这样的行为当然可以评价为持凶器殴打他

人。

学生:如果石头只有鹅卵石那么大,砸几下也伤不了人,能认定为

“凶器”吗?

张明楷:如果那么小的话,拿在手上怎么打人?既然能够将石块拿

在手上打人的,肯定是凶器了。

学生:案情说的是“C捡起路边石块砸了甲的头部”。

张明楷:如果是将石块从手上扔出去砸人,也能评价为凶器。而且,

司法解释就寻衅滋事罪所说的凶器,不必像“携带凶器抢夺”那样要

求。所以,就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是没有问题的。

学生:B在A、C殴打甲的过程中,从甲身上搜走了70元钱,他们

的行为可不可能构成抢劫罪呢?有的人可能认为只是寻衅滋事罪中的

强拿硬要行为。

张明楷:A、B、C三人在对甲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如果压制了甲的

反抗,从甲身上拿走了70元钱,完全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压

制甲的反抗,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即可。我觉得A、B、C

三人无故对甲拳打脚踢,还用石块砸人,应当是压制了甲的反抗。

学生:本案的关键是,对拿走一部手机的行为如何评价?

张明楷:甲的手机掉到地上后由谁占有?

学生:当然还是甲占有。

张明楷:既然还是甲占有,那就容易分析了。

学生:我觉得A、B、C一直对甲实施暴力,手机掉在地上后,手机

还在甲的占有下,B拿走手机甲不敢反抗,因为当时存在A、B、C三人

的暴力威胁,所以完全可以将B拿走手机的行为也认定为抢劫罪。

张明楷:A、B、C实施暴力并不是为了取得甲的手机,手机掉在地

上后,B要将手机据为己有时,只要甲知道自己的手机掉在地上被B拿

在手上,并且,A、B、C仍然在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可以评

价为抢劫。如果甲不知道手机掉在地上被B拿走,或者A、B、C后来

根本没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不能够认定为抢劫罪。

学生:B拿了手机之后还搜了身,所以,认定后面存在暴力或者胁

迫行为,应当没有问题。只是不清楚,甲是否知道自己的手机掉在地上,

以及被B拿走。

学生: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如何处理罪数问题呢?

张明楷:认定为A、B、C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是可能的。

学生:处理这个案件的司法机关就是定了三人寻衅滋事罪和抢劫

罪两个罪,寻衅滋事罪判了6个月徒刑,抢劫罪判了3年徒刑。

张明楷:但我感觉只认定为一个抢劫罪可能更合适,或者说可以

评价为包括的一罪。

学生: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分别是对公法益的犯罪与侵害个人法

益的犯罪,能够评价为包括的一罪吗?

张明楷:从行为的一体性的角度来说,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寻衅

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实际上也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学生:我当时觉得定一个寻衅滋事罪就可以了。因为这个案件中,

三被告人的行为既是随意殴打他人,又是持凶器殴打,还是强拿硬要。

一个寻衅滋事罪就足够评价所有行为了。

张明楷:问题是,强拿硬要行为是否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

果符合了,就不能只定寻衅滋事罪了。另外,如果认定为一个寻衅滋事

罪的话,是只适用《刑法》第293第1款的某一项,还是同时适用好几

项呢?比如,按照司法解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要超过1000元,才

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但本案的行为人只是拿走了600

多元的财物,所以不能适用这一项。既然如此,怎么能说认定一个寻衅

滋事罪就全面评价了案件事实呢?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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