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遗传资源的行政养护现状及对策的论文.doc.pdfVIP

浅谈我国遗传资源的行政养护现状及对策的论文.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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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一、我国现行遗传资源行政保护的概况

我国在不同时期根据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制定了针对某种或

某类具体遗产资源保护的系列法律法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

法》,《种畜禽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这些

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规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使得执行缺乏可操作性,尤其表现在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方面。同

时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新出现的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缺乏法律的

规制,表现在缺乏对进出口遗传资源的具体管理规定。

在行政机关设置上,现行保护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是根据

不同类别的遗传资源设置了相应的行政机关。农业部、国家农作

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医药管理部门、野生植

物行政主管部门等都是现行我国保护遗传资源的行政机关,但不

难发现,我国在设置保护遗传资源的行政机关方面存在很大的问

题。一方面,行政主体不明确,只是笼统的指出某一遗传资源管

理部门,没有具体指明是哪个行政机关,这就容易产生权力的灰

色空间,出现争抢行政管理权和推卸责任现象。另一方面,缺乏遗

传资源行政机关的沟通机制,现行法律人多只规定了某一行政机

关的职权,很少涉及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分工和协作。

二、完善我国遗传资源行政保护的建议

由于遗传资源具有强外部性,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中融合了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公共政策的多元价值,因此,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应坚持公法管制

的前提下,实行有限的私法自治。具体而言,加强遗传资源的行政

保护应制定一部专门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行政法规、明

确统一的遗传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和鼓励支持社区行业协会发展。

(一)制定一部专门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行政法规

《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保护本国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

用确立了原则和框架,先后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或正

在制定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划分为既

有法律修订模式、综合性立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以及超国家立

法模式等四种类型。专门立法模式相比于其他三种类型具有立法

效率高,节约立法成本和立法资源:便于行政主体对法律的实施和

执行以及方便遗传资源利用者对法律的援引和遵守。就目前的情

形看,专门立法模式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而且更易于付诸实施。

在内容上,该行政法规应涵盖遗传资源的获取、遗传资源的惠益

分享、国家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设置、检测机制等,规范遗传资源

的引进和输出,促进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和开发利用。

(二)明确统一的遗传资源行政管理机关

现行管理遗传资源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农业部、林业局、

卫生部、科技部、海洋局等,各行政主体各司其职,没有一个明

确统一的遗传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但是我国已经成立了一个协调

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部际联席会议,该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家

环保总局牵头,由国家发改委等17个部门组成。笔者认为,多元化

的遗传资源的行政管理主体不仅会增加行政负担、减低行政效

率,同时也会增加遗传资源利用者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费用,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不利于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我国可以借鉴印度的做法,设置

一个专门的遗传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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