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答辩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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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许昌大型XX

住所:许昌市五一大道1298号

被答辩人:杨白劳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重审一审一案,现答辩

如下:

一、答辩人无义务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义务

为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

(一)、平等自愿、缔约自由是民事活动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的,劳资双方续签合同时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

动合同法》20XX1月1日起才开始实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XX3

月26日,双方劳动争议产生是20XX7月,双方第一次仲裁是20XX12

月、第二次仲裁是20XX6月,皆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前。根据法不

溯与既往原则,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

签劳动合同、如何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仍应适用《劳动法》,而不

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

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同

到期后是否续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双方同意才行。此规定不同于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要劳动者单方同意续签劳资双方就得续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双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XX、20XX

两次劳动仲裁中,被答辩人都已经提出过,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都进行了审理,并裁决:双方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

件,驳回了被答辩人的请求(20XX裁决第四页)。

(三)、20XX7月后,被答辩人未为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劳动,答

辩人也未为答辩人支付过任何工资报酬,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月工资

金额2899元”完全是一个臆造的数据。被答辩人在20XX仲裁时,提

出的支付20XX7月后工资的请求在“许劳仲案字[2007]第36号”裁

决书中已被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中被驳回,现其要求20XX元月后

的双倍工资,更不应当支持。

所以,答辩人认为,不应当与被答辩人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不应当支付被答辩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答辩人是否应为被答辩人补交社会保险。

虽然针对原一审判决答辩人未上诉,但并不代表答辩人完全认可

一审判决内容。答辩人至今仍旧坚持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主张。

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其应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劳资双

方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为基础,被答辩人自20XX双方劳动争议发生

后,就未为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劳动,双方一直是处于争议的解决过程

中,或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仲裁、或者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双

.

方不存在实际的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双方劳动关

系早已经终止。

所以,答辩人不应当为被答辩人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不应

当为被答辩人补交社会保险。

三、答辩人是否应支付被答辩人带薪年休假赔偿。

(一)、被答辩从自20XX3月,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就未在

答辩人处工作、未为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劳动。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故被

答辩人根本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XX1月1日才开始实施,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自20XX1月1日后才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在此之前企业职工根本没有此权利。故被答辩人所诉请的05、06、

07年带薪年休假赔偿无法律依据。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

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由此规定可知,带薪年休假赔偿不是一种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争议。

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和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

者应与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所以,答辩人不应当支付被答辩人所诉请的带薪年休假赔偿。

四、答辩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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