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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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为上海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2001年1月1日入职,合同期限为一年。之后,双方每

年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2月,张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听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在同一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从2018

年2月1日起,与其改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则对张某表示其2008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能要求将这份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待2018年12月31日劳动

合同到期后再做决定。

张某对公司的答复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可以要求

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其2001年1月1日入职,至2018年2月,连续工龄已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有

关规定,自己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只要自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张某对于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当与

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而张某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

12月31日才到期,故公司无需现在就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故劳动者要

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属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

同需双方协商一致。故张某单方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

以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原劳动合同期限应

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就是

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在双方协商一致或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当事人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而张某在2018年2月向公

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属于“续订、订立”劳动合同,而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

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

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公司不同意变更,因双方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张某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劳动者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

劳动合同订立时,向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前,

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其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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