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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新闻侵权含义的解读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新闻报道可谓精彩纷呈,体育新闻的侵权事

件更是层出不穷,热议不断。面对目前体育新闻侵权中的突出问题,学界和司法部门

已然展开研究,本文主要探讨如何界定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的基础性知识,这也是认识

和解决体育新闻侵权问题的关键环节,以此求教于方家,并以期对我国新闻侵权制度

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新闻侵权的涵义界定———体育新闻侵权涵义阐释的基础

何谓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必先厘清新闻和新闻侵权所指何物,循此思路,

抽丝剥茧可知体育新闻侵权行为的含义所在。陆定一先生在1943年9月1日发表于

《解放日报》的文章《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中对新闻已有界定:“新闻的定

义,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此观点不仅揭示了新闻的本源是事实,而且也明

确了新闻的实质就是事实的报道。该定义符合现实、合乎常理、颇值赞同,依此定义

可推知,新近事实是客观基础,新闻报道是主观见于客观的活动。故,笔者认为所谓新

闻,是指特定主体将其对新近事实的认知或评价,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表达于外的

信息。简言之,新闻就是主观意识对客观事实综合的能动反映。当这种认知或评价不

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时,尤其是歪曲事实或丑化他人时,则导致新闻侵权问题。这尚

易理解,难点在于:如何从法学的角度归纳概括新闻侵权产生的机理,这是厘定新闻

侵权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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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侵权,学界讨论不鲜,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分列如下:王利明认为:“新闻

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定期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

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民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的不当内容或

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毁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

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1]P233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

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2]

P195孙旭培认为:“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

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3]P1顾理平认为:“是指新闻

媒体和新闻

回答这两个问题,似乎还得回归至新闻的内涵中寻求参考答案。关于第一个疑问,

首先必须明确新闻中是否可以有适当评论?甘惜分教授在他的著作《新闻理论基础》

中认为:“新闻是报道或批评必威体育精装版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其实新闻信

息既可以是事实的报道,同时也可以适当加以评论,这不仅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

盖因报道和适度评价本身极难完全隔绝,受众也愿意看到除了真实事件外还有见解

独到或点评有趣的新闻,犹如画龙点睛,这是新闻生命活力之所在。所以有适当评价

的新闻依然是新闻。其次应当进一步澄清这样一个疑惑:如果新闻中评价内容虽未失

真,但却极为不妥,甚至有严重贬损人格的词汇,传播于世后侵害了被贬损主体的人

格,有可能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究竟是否组成新闻侵权?根据1993年8月发布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

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

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

权。”所以,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恶意进攻、甚至谩骂等贬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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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向民众传播,可以组成侵权。例如:深圳足球俱乐部诉《足球》名誉侵权案(2001

年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契约,《足球》深圳俱乐部正式道歉);中远俱乐部

诉《辽宁日报》名誉侵权案(2002年4月一审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等。最后还

得考察新闻中的恶意评论是否属于王利明先生定义中的“过失报道”之一种情况呢?

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恶意评论往往是有意的,恶意评论者的主观状态应以故意为主,

而“过失报道”的主观状态应是过失,无法涵盖恶意评论中故意使用贬损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的词汇向民众传播的情形,所以,新闻中特意加入适量评论,使用恶意进

攻、甚至谩骂等贬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词汇向民众传播的行为与“过失报道”

断然有别,并非包含关系。故,对新闻侵权界定时,似应将王利明先生的定义中产生新

闻侵权的情形予以扩充,至少应当加入恶意评论也可组成新闻侵权的内容。其实,可

以将故意捏造事实、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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