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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民
土地私有财产权
保护
ﻪ
论文摘要: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是模糊残缺的,农民的土
地私订财产保护足脆弱的。要完善农比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加强
对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就婴改革l地的Ⅲ让方式,明确
农[屯的上地私有财产权利,完善对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
补偿制度,建立司法日『查制度以及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ﻪﻭ
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增加了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条
款,但这一条款不会自动落实到8亿农民的身上。8亿农民的重
要的合法私有财产—“土地私有财产权”还是残缺模糊的,农民的
土地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问题是“三
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影响整个
中国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妥善解决农
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ﻭ
一、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模糊残缺的私有产权ﻪﻭ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就是农民的土
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
其他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
地、森林、草原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纵观现行土地使
用权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承包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U1。所以,作为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的土地使用
权主要包括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ﻪﻭ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
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
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月1日生效配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
该法案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长达30-70年的承包期
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
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等。依照该法,农民实质上已经拥有了对
承包土地的私有财产权。ﻪﻭ
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
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也是
一种私有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与使用
权、出租权、实施附属行为权、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
征用补偿权,同时也实际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抵押权。
因为虽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抵押,但是并没有
禁止或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
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等。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并未明
确规定受让人的身份条件。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将不可分割地一
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清楚完整
的私有财产权,体现了农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图。然而
在现实中,这种私有财产权却是模糊残缺的,农民对土地私有财产
没有取得真正的处分权。ﻪﻭ
首先,基础权利的模糊。土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非常模糊
的。首先,权属不具体。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
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乡(镇)、
村、组”。从法律上看界线十分清楚。但具体到每一块土地,所
有制形式和所有权归属则比较模糊,具体属于哪个集体所有,是乡
(镇)是村还是组?
不明确。同时乡(镇)、村、组是行政单元,并不都是经济学概
念上的“经济集体”,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经济法人”。其次,主体
不明确。目前无论是乡(镇)、是村、还是组,对土地所有权的产
权均无具体的土地产权证书予以界定和确认,无产权证就无土地
产权的法律依据,这样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其土地所有权可以
说成是乡(镇)所有,也可以是村、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随意性
大。第三,权能不清楚。在赋予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的权
能之后,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由谁实现?怎样实现?都是一片
空白。第四,农民作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们作为具体个体的
所有者权利如何得到保证?怎样实现农民对乡(镇)、村、组等集
体“所有代表”的监督?这些也缺乏制度规定。最后,集体所有权
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也不清楚。表面看来集体所有权与土地使用
权可以并行不悖,实则关系并不清楚。一是因为集体所有权的模
糊,二是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也没有相关的处理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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