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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制衡原则的法律比较(中、德、欧盟)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法律原则、权利义务制衡原则

引言:

作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手段,TRIPS第50条规定临时措施早已受到各国的关注。无论欧

盟、德国,还是中国都力图从立法上建立一套更有效、更稳定的临时措施体系。

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实施对法律关系影响重大。一旦实施,被执行人的权利将受到最直

接的限制。如果出现错误或者权利滥用,造成的后果将是严重的。为在保障诉前临时措施公正合

理的同时,又兼顾效率,我们有必要尽快明确相关的司法原则。

通过对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法律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程序中可以

确立一个重要的原则——权利义务制衡原则(下称权义制衡原则)。临时措施实际就是权利人让权

利得到执行的一种手段。此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其关系应当是互动

的。平等体现在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互动则体现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抗。最终的公正是

一种动态平衡的结果,是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的对抗中实现的。这种以权利义务间的

对抗而实现的结果,可称其为权利义务的制衡。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这种平衡与对抗主要通过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表现出来。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平衡并

非“均衡”,并不是权利人拥有一项权利,被申请人就也要相应地有一项权利,或被申请人有一

项权利,申请人也要有一项。此平衡与对抗,并非是以权利或义务在数量上的累加来计算的。

动态平衡的实现还需要一个中立第三方的参与,这个第三方可以是法院或相关有权机构[1].

此过程中,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是最终实现公正的关键。

下文中,我们将结合欧盟、德国及中国临时措施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院职权,

从法律比较的视角,论述权义制衡原则在临时措施中的重要性。

一、对抗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权

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是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其权利受到或者即将受损害时的一种

向法院寻求保护的权利。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人、合法继承人等。这种申

请权在中国、德国及欧盟的相关法律中都得到了明确[2].按TRIPS第50条规定,临时措施的申请

可有两类:停止侵权措施申请与证据保全申请。而从欧盟RL2004/48/EG准则[3]及中国目前的相

关条文看,临时措施除了这两种之外,还可包括财产保全。

临时措施的申请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中国与德国的民法中都规定了

权利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及受偿的请求权。从这里,我们可以找到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的来源。但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程序中并不支持权利人的诉前受偿主张。

诉前临时措施的目的在于限制,甚至停止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如果是财产保全申请,

还将直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产生影响,如被扣押、查封等。欧盟RL2004/48/EG中还明确规定了可

以对被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原料等进行扣押。可见,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权的功效是很大的。对这

样一项会产生重大后果的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的义务及相对的权利加以制约,这就是上面提到的

权利义务的对抗。相应义务指申请人因主张申请权而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对的权利则是指被申请

人为对抗该申请权而享有的权利。

(二)与申请权相对的义务

为保障申请权的合理主张与防止滥用,法律为申请人规定了举证与担保两项重要义务。

1.举证义务

根据TRIPS第50条第3款,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一切可合理取得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

理由。需要证明的事实范围依申请临时措施的类型而定。除证明权利人的合法性外,对于停止侵

权措施而言,证明侵害的存在或威胁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证据保全,重要的则是证明证据面临的

危险程度。如果涉及财产保全,则还要证明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此外,若法院要求,申请人

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有助法院对要执行临时措施的产品进行确认(TRIPS第50条第5款)。不

过,举证不单纯是一项义务,还是一种权利。申请人有权利向法院提供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一

切证据。

临时措施程序中的举证与诉讼中的举证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一定需要质证(这在临时措施

程序中体现为“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4]),而后者必须质证。那么,在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

述的前提下,法院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呢?在举证过程中,关于权利人合法性的证明问题相对清

晰,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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