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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票证券化不可不知的14个实操细节
00前言2024年11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161号,以下简称“161号通知”)。同日,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亦同步颁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161号通知和操作指引的颁布,标志着全市场瞩目的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供票证券化”)试点在此前单项目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开闸。对于上述两项规则的要点解读,此前包括一川Law在内的诸多研究平台已多有阐述。笔者想利用本文,结合自己在多个首批项目中的实践,来谈一谈在开展供票证券化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实操问题。01基础资产篇????????1.???什么不是供应链票据在供应链票据完全被整合至新一代系统后,供应链票据实际上是指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票交所公告〔2021〕1号,以下简称“供应链平台接入规则”),通过供应链平台接入和参与票交所业务的间接参与者所开立和流转的票据。在新一代系统中,通过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票号,第一位规则遵循7(商)、8(银)的供应链票据,而通过网银端接入的票据则遵循5(银)、6(商)规则(参考《一川知识点丨流转化、平台化、证券化:供应链票据的三重奏》)。因此,只有通过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票号第一位为“7”或“8”的票据,才属于供应链票据。通过其他平台签发,再通过背书转让等其他形式“过一道”流转至供应链平台的票据,其票号第一位为“5”或“6”,不属于供应链票据,因此理论上也不属于此次供票证券化试点的范围。????????2.???什么不是未贴现票据161号通知要求,作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供应链票据应为未贴现供应链票据。一般在银行贴现的商票作为典型的已贴现票据当然不属于此范围,但除此典型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则被市场机构广泛讨论。第一种情况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作为出票人出票的银行汇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进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又如,财务公司开立的财票)通过贴现以外的形式取得的票据是否也属于未贴现票据呢?笔者认为,前述情况都可以认为属于未贴现票据,其不确定性在于,持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票据信用,是否落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3号,以下简称“银行间企业证券化业务规则”)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除外规则[1]。笔者个人认为,前属情况严格来说不应被认为属于信贷资产。第二种情况是,通过信托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等主体,但不进行直接的票据融资,而是以“贷款+票据担保”的方式开展归集的票据。笔者认为,只要前端明确了贷款作为主债务和票据作为担保方式(这使票据相较于主债务具有从属性),则无论是以质押方式或者让与担保(后文详述)等创新模式进行的票据归集,都不应视为是一种“贴现”。此外,从立法本意来看,禁止“未贴现票据”也是为了发挥资产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平行于贴现一种直接融资方式的融资功能,为了开展资产证券化而进行的票据归集过程中的票据转受让,也不应视为被禁止的范围。????????3.???尽职调查的实践标准针对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标准,161号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重点对承兑人、票据保证人(如有)、增信机构(如有)等对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有重要影响的主体,以及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等开展尽职调查。关于主体的尽调,供票证券化遵循常规资产证券化对于主体尽调的要求即可。关于票据资产的尽调,其核心在于确认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审核的核心资料应包含出票时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票据形成的合法性)以及融资方取得票据这一手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票据取得的合法性)。同时,根据合格标准(详见后文)的要求,还应当通过票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的承兑状态及是否存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考虑到根据161号通知,可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或者抽样尽职调查两种方法,在满足入池资产笔数众多、资产同质性高、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前提下,抽样笔数不少于50笔即可满足尽调基本要求,所以总体上仍然可以保证尽职调查在这一标准下的效率[2]。????????4.???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那么这里还会出现一个新问题——“资产同质性高”这一标准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考虑到票据这一支付结算工具本身已经将纷繁复杂的原因关系同化为标准化的票据关系,只要能够设定从票据角度要素和维度都较为完整清晰的合格标准,并能保证基础资产(包括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都能满足前述标准,就应认为基础资产是具备同质性的。就合格标准的设定维度而言,通常应当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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