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_原创文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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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旧唐书·魏征列传》

刑事申诉书

刑事的概念

刑事申诉状是申诉人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

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

的,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依据。

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

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

**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

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

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

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

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

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

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

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

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

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

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

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

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

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

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

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

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

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

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

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

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旧唐书·魏征列传》

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

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

神,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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