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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工作规定

法规标题: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工作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部、国家记录局

发布文号:交通部、国家记录局令第36号

发布日期:1992年7月21日

实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

时效性:有效

题注: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完善运送行业管理基本工

作,加强对全国公路、水路运送经济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中

第二条依照国家关于加强运送记录工作规定,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工

作应在各级政府记录部门统一协调下,由各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行。有条件

地区可建立交通行业记录联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送或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送单位、私人(涉及个体联户),无论其从属关

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纳入记录范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送,也应按本规定进

行记录。

第四条实行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以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两种方式

进行。

实行全面调查调核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送独立核算公路、水路运送单

位及个体(联户)。上述单位和个体(联户)应执行交通行业记录报表制度,定期向本

地公路、水路运送行业管理机构报送记录资料。

实行非全面调查调核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送非独立核算单位和从事非

营业性运送单位、私人、以抽样调查为主进行。上述单位和私人应按规定向公路、水路

运送行业管理机构提供记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记录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行业记录资料审核汇总

后,应上报交通部,并报送同级政府记录部门。

第五条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调查,应按国家记录局和交通部联合颁发

报表制度、抽样调查方案进行记录,以保证调查资料规范化。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应由交通主

管部门与政府记录部门及关于部门依照工作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组织形式,加强领导组

织协调工作,成立联合领导组(小组),领导和协调所辖地区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

录工作。其重要任务是:

(一)贯彻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调查制度,制定实行工作筹划;

(二)组织、协调本辖区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调查工作;

(三)收集、整顿和精确及时地提供本辖区记录调查资料;

(四)对本辖区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工作筹划执行状况,进行记录分

析,实行记录监督;

(五)建立和开发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信息系统;

(六)指引地(州、市)、县(区)、乡(镇)开展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

记录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路运送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公路、水路

运送全行业记录工作。其重要任务是:

(一)承担本辖区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调查任务;

(二)执行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报表制度,组织关于单位认真填报;

(三)布置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抽样调查工作,培训人员,采集、审

查、汇总记录数据,提供记录调查资料,进行记录分析;

(四)建立和开发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抽样调查数据解决系统。

第八条关于机构和人员,应遵守国家关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规定,未经政府记录部门和交

通运送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记录调查资料。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机构,应配备必要

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在统一规划下,逐渐建立和完善适合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需

要记录信息系统,以实现运送全行业记录手段当代化。

第十条开展和实行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工作寻常费用,列入交通部门

行政事业费预算,如有困难,局限性某些在各级公路、水路运送管理部门征收公路、水

路运送管理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调查工作,应贯彻执行记录人员资格考

试制度,对从事公路、水路运送全行业记录调查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有筹划地进行岗位

培训,做到合格上岗,以保证记录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对可以精确、及时、全面提供记录资料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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