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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日常养护是法定职责不需经任何

单位审

公路日常养护是法定职责,不需经任何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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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可以理解,在公路上进行养护占道施工是公路管理单位

的日常工作,其本身就是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是法律规定公路管理单位应该履

行的法定责任,其目的与相关单位是一致时刻为车辆提供良好的行车道路。如

为保证公路完好,行车安全畅通进行养护占用施工也需行政审批,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精神,具体理由如下:

一、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中没有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占道施工需报公

安交通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作出了决定,该决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的有关规定,是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是保

证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对能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

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进行了清理,该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的行政许可,共

500项,其中并没有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占道施工需报公安交通

部门行政许可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可以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所设立规章时,依法是不能设立行政许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一条规定,

以影响安全为由设立对公路日常养护占道施工的行政审批是对法律条款理解的

错误。现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交通法律权威张柱庭

教授对道交法作的详细解读,以下为道路交通与公安交通相关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的标题是“道路通行条件”,与原《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相比,取消原“道路”一章,把道路仅仅是作为“通行条件”,

表明公安对道路不是直接管理,而只是把“道路”当“通行条件”,这在职能

划分上更科学。

1、减少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该部分取消了原《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中第八章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2条规定

的行政审批,包括: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养护施工、交通执法人员上路

执法、运输线路、停车场(库)施工等审批权,这对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办事

程序,都是有意义的。

2、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定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和“责任政

府”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给交通部门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

3、增加了公路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强制措施,强化了公路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

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

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

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

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

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这里的“验收合格”

《公路法》是所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一项行政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

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

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这里的“恢

复原状”是《公路法》所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一个强制措施。

以上条款所指的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等事项,需报道路主

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条

款要求,结合道交法第三十条对养护部门规定的法定职责,不难明白所指的工

程建设不包括日常公路日常养护维护需要占用道路施工。

4、统一了《公路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

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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