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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部部长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

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

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

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

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部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

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

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

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部研攻

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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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

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

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

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

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

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

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

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

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

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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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

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部长

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

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

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部部长应负主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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