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美娟与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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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娟与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

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4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

【审理法官】任明艳陈敏顾恩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美娟;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美娟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美娟

【当事人-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美娟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美娟与上南公交公司经自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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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南公交公司就孙美娟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美娟与上南公交公司经自愿协商达成赔偿

协议,约定上南公交公司就孙美娟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内容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对于该赔偿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该赔偿协议约定,

该事故到此结案,今后双方无涉。该协议可视为双方为本案纠纷所引发的侵权赔偿事宜依意

思自治作出了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上南公交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约

定的义务,且根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孙美娟的伤势与签订协议时无

大差异。在此情形下,孙美娟就同一事故再次向上南公交公司主张赔偿,与双方赔偿协议的

约定不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孙美娟的上诉理由

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6元,由上诉人孙美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20:59: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5日下午4时11分,孙美娟在上海市

徐汇区XX路、龙恒路167路公交车站乘坐167路公交车上车时,驾驶员关门,门关到部分

时,驾驶员发现上车的孙美娟,即重新开门,致使右手拉在车门外扶手上的孙美娟坐地上,

被路人扶起后,孙美娟继续上车乘坐车辆。晚上,孙美娟报警。次日,至医院就诊。2020年

7月3日,孙美娟与上南公交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上南公交公司车辆停站时未注意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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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关门过急,导致上车乘客摔倒受伤,上南公交公司赔偿孙美娟医疗费3,911元,营养费

500元,合计4,411元。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事故到此结案,今后双方无涉。孙美娟已

收到上述赔偿款。因孙美娟与上南公交公司就之后的医疗费等产生分歧,故孙美娟提起本案

诉讼。一审审理中,经孙美娟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孙美娟的伤

势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孙美娟伤残等级(含头部、眼部、颈椎、腰椎、手部、

膝部等)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了鉴定。2021年5月28日,司法鉴定科学

研究院出具司鉴院[2021]临鉴字第1315号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孙美娟于2020年6月

5日因故受伤,致腰部、右膝、右手软组织损伤等,其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

度;伤后可酌情给予休息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2.被鉴定人孙美娟

2020年6月5日交通事故与其头部(如脑内多发腔隙性梗塞灶和老年脑改变)、眼部(如临床

诊断的眼部疾病)、颈椎(如颈椎退行性改变)、腰椎(如腰椎退行性改变)、手部(如右姆掌指

关节OA)、膝部(如右膝关节退行性改变)和其他异常(如临床诊断的高血压病、心脏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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