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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根据《国内水路

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海事局管辖的航运公司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

事项的报告报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的监

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事项,航运公司应当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所管理船舶发生重大险情、涉外事故、一般及以上等级水

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船舶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

(二)所管理船舶在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时被

滞留;

(三)所管理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四)所管理船舶(包括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

为;

(五)航运公司或所管理船舶退出安全管理体系;

(六)航运公司对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改版;

(七)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发生变化,主要人员包括

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ISM/NSM办主任(主管)、海务和机务经理

(主管)。

第五条下列事项,航运公司应当报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航运公司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

(二)航运公司新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扩大管理经营

范围;

(S)船舶停航一个月及以上;

(四)航运公司将船舶委托其他公司管理或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代

管其船舶。

第六条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中发生本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所列重要事项时,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

告报备表》(见附表一),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经认可的方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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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报备当地海事海事机构。

所管理船舶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船舶沉没、涉外事故、污染事

故或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航运公司应在24小时内以电

话形式同时报告江苏海事局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航运公司报告重要事项,应当说明重要事项发生的原因、

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在报告时还不能确定的,在确定后即时补充报

告。

第八条航运公司在报备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重要事项时,应

将船舶安全管理合同,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吨、船籍港,

及双方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一并报备。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

报告报备工作。

第十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航运公司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表》应当予以签收确认,并在《航运公司安全与

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汇总表》(见附表二)上予以登记,在每月

5日前将上一月份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汇

总表》报江苏海事局。

第十一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

项报告报备表》及相关材料纳入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有关重要事项如实纳入《江苏海

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建议书》,在航运公司审核时向审核

组提供。

第十三条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管辖航运公

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报备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

项的航运公司,将依法处罚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将对公司

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

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已建立或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中

国籍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

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港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

不足、非法排污、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

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表

编号∙

*7∏t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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