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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

摘要:非法干扰行为对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非法干扰行为的

责任承担主体除了行为人外,国家也可能面临国家责任。洛克比空难揭示了国家

责任的定性、国家责任的追究主体、国家责任的承担等诸多问题。为了有效打击

非法干扰行为,应有效发展并完善国家合作这一国际航空法的原则。

关键词:非法干扰行为;国家责任;完善国家合作

1988年12月21日,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在英国洛克比上空发生空难,

造成机上259人和地面11人丧生,其中包括100多名美国乘客。经过三年的详

细调查后,美英认定利比亚安全情报人员阿卜杜勒·贝赛特(AbdelBaset)和利

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主任艾尔阿明·费希迈(AlAminFhima)涉嫌在飞

机上放置炸弹,嗣后导致爆炸并使飞机坠毁。

洛克比空难是一起典型的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对非

法干扰行为的高度关注,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利比亚的国家责任。非法干扰

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非法干扰事件的复杂性,有时很难辨识行为

人是否经由国家或政府正式授权,这就给非法干扰行为国家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一

定的挑战和困难,同时也为探索非法干扰行为的国家责任问题指引了一条路径。

一、非法干扰行为的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非法干扰行为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究竟什么是非

法干扰行为?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

发生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2](P231)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是指人们在法定的时空范围

内,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一种已经或将要危及民用航空安

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的总称。”[3](P47)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

是指发生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中的民用航空机场内、航线上或者航行设施

设备上的,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航空运输安全或足以产生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后

果的所有实际或预谋的行为。”[4](P5)第四种观点认为,“非法干扰行为是指

违反有关航空保安刑事法律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

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5](P13)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7条的规定,于1974

年3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保安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定为公约的附件17,题为“标

准和建议措施——《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7

第1章规定,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

行为。非法干扰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安全,其类型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

增加。非法干扰行为目前可以分为三类[4](P5):第一类,触犯国际航空运输刑

事公约和国内刑法的行为,如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

器;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

空器或机场;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第二类,可能危及飞行安全

的行为,如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散播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

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

信息;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等。第三类,扰乱秩

序行为,如寻衅滋事、殴打乘客;性骚扰;偷盗机上物品、设备;在禁烟区吸烟;

强行登占航空器等。在上述三类非法干扰行为中,与国家责任问题最为密切相关

的是第一类,而在第一类诸多非法行为中,能够引起国家责任问题产生的又往往

和恐怖组织的活动有诸多联系。换句话来说,非法干扰行为若引起国家责任,其

背后往往有着深刻的政治因素。

二、非法干扰行为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律体系的属性,并由国家主权

和国家平等原则所决定。它是指,每当一国对别国犯下国际不法行为时,就在两

国之间建立了国际责任。对一项国际义务的违反就产生赔偿的要求。[6](P614)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于2001年8

月9日通过。草案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第二部分是一

国国际责任的内容;第三部分是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第四部分是一般规定。第

1条强调,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第2条规定,当根据

国际法可归因于一国的作为或不作为构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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