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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
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
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
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
管理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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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
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
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
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
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
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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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
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
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
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
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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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
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
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
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
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
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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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
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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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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