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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责任追究
1、安全生产法律的形式中什么法律在追究安全
《安全生产法》于抄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通过,于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的决定修正,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度。
新《安全生产法》总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你的题意,你未阐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仅简单的表述知国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不能
明确判定是否正确。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道定,需确认是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而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制度。
2、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
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
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
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
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
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
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
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
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
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
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
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
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
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
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1997
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对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内的九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构成
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中,以及在《国务院关于特
大安全事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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