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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工伤保
险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
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
险的报销、鉴定、评估、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由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参
加,用于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和意
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和赔偿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原则如下:
1.公平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
法权益。
2.免费原则:参保人员不得额外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工伤保险费。
3.赔付优先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伤残、死亡和重大损失的参保
人员,应优先支付相关待遇。
4.预防优先原则:重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
生率。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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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履行其他劳动关系,并实际从事建
筑工作。
2.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3.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人员施工期间发生的疾病和意外伤害,符合以下条件
的,视为与工作有关:
1.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外出期间;
2.与工作任务有关。
第七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登记的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至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
行登记。
2.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参
保登记表格。
第八条对于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将其纳
入非参保范围,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其工伤保险的参保。
第三章医疗和康复待遇
第九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及时就医,并享
受相应的医疗和康复待遇。
第十条医疗待遇包括:
1.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异地就医的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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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复费用和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康复待遇包括:
1.康复评估和康复技术指导;
2.康复训练和职业康复指导。
第四章工伤鉴定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应进行工伤鉴定和评估。
第十三条工伤鉴定是指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的成因、伤势和功
能损失等进行确认和鉴定。
第十四条工伤评估是指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伤残程度和损失进行
评估。
第十五条工伤鉴定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章赔偿和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对于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应按照相应的比例提供伤
残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
第十七条伤残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及时、准确。
第十九条对于伤残的建筑业从业人员,还应提供康复和职业培训
等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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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业工伤保险事
务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将
参保人员的信息报送至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规不参保或拖欠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市工伤保
险管理机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
险,并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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