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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量刑是刑罚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我国的许多学者多年来一直在探索

寻找一套完备的量刑制度。《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

称《量刑指导意见》)可以说是众多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努力的结晶。

下文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四十万元并

无能力赔偿,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

一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

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

责任;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八十万

元并无能力赔偿,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

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1)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财产损失五万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交通肇事后及时报案,或者在现场积极抢救被害入的,可以减

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依法认定为自首的除外。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

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作案次数、伤亡后果、伤残等

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

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甲级或轻微伤乙级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

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十级至七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

月刑期。

(5)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六级至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刑期。

(6)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二级至一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

年刑期。

(7)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但法定

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

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罪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1)妇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犯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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