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理财估值方法,兼论“自建估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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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法之“辨”:仅少数资产可使用成本法/估值技术 3

、理财估值法一览:成本法、市值法、其他估值技术 3

、分资产种类:需优先使用第三方估值/收盘价 3

、债券资产:优先中债/中证,交易所债券可收盘价估值 3

、权益资产:优先收盘价估值,优先股可自建估值 5

2、净值化之后:估值是核心,但负债端接受度仍低 6

、净值化时代,理财规模与债市关联度提升 6

、部分产品具估值优势,但规模增长较为有限 6

3、低波资产难寻:监管收紧与理财再配置压力渐显 8

、存款:具成本法估值优势,但高息品种减少 8

、信托:存在收盘价估值+盈余回补优势 9

4、小结:估值法的切换仍需密切关注监管动向 10

5、风险提示 11

图表目录

图1:理财涉及的估值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值法、其他估值技术 3

图2:理财持有的交易所债券可使用中证或收盘价估值 4

图3:上交所债券的收盘价(净价)大多显示为面值100元 4

图4:某上交所私募债的收盘价与中债、中证估值差异较大(元) 5

图5:理财持有的优先股可使用自建估值模型 5

图6:通过观察“信用债收益率上行→理财破净率上升→理财规模下降”传导链条,预判理财赎回压力 6

图7:2023年下半年至今,现金管理类规模先升后降,但其余固收类产品规模逐渐上升(亿元) 7

图8:现金管理类产品7日年化收益率显著下降(%) 7

图9:固收类产品近3月年化收益率仍较有优势(%) 7

图10:2024年各周理财规模较年初增长规模来看,开放式产品仍占大头(亿元) 8

图11:截至2023年末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中,理财资金共4.36万亿元 9

图12:3年期协议存款与1年期同业存款的利差可达100BP以上 9

表1:“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均需实行净值化管理,鼓励市值法 10

表2:2024Q2末全市场理财产品前十大持仓中,信托计划占比仍较高 10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近期业内对于理财“自建估值模型”的讨论较多。所谓“自建估值”,指的是理财通过信托投资的债券(如二永债),不使用中债、中证估值等第三方估值,而使用自建的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如过去6个月这只债券的平均价格,以此熨平净值波动。

1、估值法之“辨”:仅少数资产可使用成本法/估值技术

、理财估值法一览:成本法、市值法、其他估值技术

理财估值依据的政策文件主要为中银协2021年出台的《估值操作指南》。目前

理财估值政策主要为2019年8月中银协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2021年中银协出台的《理财产品估值操作指南》,而后者可视为前者的补充文件。理财各类资产涉及的估值方法有成本法、市值法和其他估值技术。依据“资管新规”,资管产品优先使用市值法,仅少数符合要求的资产可使用成本法,如理财持有的存款类资产、现金管理类产品中的资产和封闭式产品中通过SPPI测试的资产。此外,也有少部分资产由于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故被允许使用其他估值技术,但并未广泛应用到各类资产。

图1:理财涉及的估值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值法、其他估值技术

资料来源:中银协、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所

、分资产种类:需优先使用第三方估值/收盘价

、债券资产:优先中债/中证,交易所债券可收盘价估值

债券资产均须优先使用第三方估值,仅交易所债券例外。根据2019年8月中银协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前可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产品为现金管理类(需影子定价)、封闭式产品(需通过SPPI测试的资产)两类,其余产品持有的债券均需市值法估值。但有少部分上交所债券由于交易不活跃,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收盘价估值。

监管对于估值法的规定仍较为严格,暂未放开成本法/估值技术的适用范围。

2019年出台的《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虽规定ABS/ABN/MBS/私募债“可按成

本估值”,但2021年《理财产品估值操作指南》已把此条表述删除,可见估值要求有所收紧而非放松,特别是对于成本法估值的资产要求较为严格,其后也并未出台其余估值政策。我们认为短期内大范围放开成本法/估值技术的可能性或较小。

图2:理财持有的交易所债券可使用中证或收盘价估值

资料来源:中银协、研究所

如何理解“收盘价估值”?我们曾在2024-07-28《估值方法再度趋严,理财迎“真净值化”时代——信托收盘价估值整改点评》一文中提到,部分交易所私募债由于系统展示的问题,其收盘价始终定格在“100.00”元,为理财使用收盘价估值提

供了可能性。根据202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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