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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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发展理念,持续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人居环境,推动

农业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的生态优势,促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和谐。

二、任务目标

防治农用薄膜污染,鼓励农用薄膜使用者使用可降解农用薄

膜。加强农用薄膜使用监督及回收处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

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及企业主体责

任,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处置管理体系,

有效治理农用薄膜污染。2022年在城关镇泮水村建立一个农用

薄膜回收试点,2023年初步建立农用薄膜生产者、农用薄膜销

售者、农用薄膜使用者全方面参与的回收处置体系,至2024年

农用薄膜的农田清洁率达95%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回收范围

在县范围内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以及秧盘、

育苗塑料杯(盘)、化肥包装袋、种子包装袋等适用本方案。

(二)回收网点

按照“谁生产谁处理、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捡拾”的原

则,建立农用薄膜销售点为主要回收点、各村屯垃圾分类回收点

为辅助回收点的双轨式回收渠道。构建农用薄膜生产者、农用薄

膜销售者、农用薄膜使用者(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

庭农场等组织或机构、个人农膜使用者)义务回收的全覆盖回收

机制。

(三)义务回收

1、农用薄膜生产者或其委托的销售者、再利用企业、回收

网点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按照《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桂农厅

规〔2020〕11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其生产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

进行回收。

2、农用薄膜使用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0〕11号)第十七条

规定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

弃物,及时交至其采购点、村屯回收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

者焚烧。

(四)处置方式

1、资源化处理

农用薄膜销售者或其委托的销售者、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

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按照《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桂农厅规

〔2020〕11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其生产的产生的废旧农用薄膜

进行回收,及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资源化处理。

2、无害化处理

以节约投资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现有体系、现有渠道为原

则,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将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与生活塑

料废弃物一并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五)建立档案

1、农用薄膜销售者按照《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桂农

厅规〔2020〕11号)第九条规定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

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供货人

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

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2、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按照《广西农

用薄膜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0〕11号)第十条规定不得

使用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

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

按照《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0〕11号)

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

用薄膜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等。

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3、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广西农用

薄膜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0〕11号)第十九条规定应当

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

缴膜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记录至少

保存两年。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落实。为确保农用薄膜回收处理

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县农用薄膜回收处理领导小组,由县农业农

村局局长、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副组

长由成员单位分管副局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担任,

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股室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担任,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处理的日常工作。

组长:

**

工作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农用薄膜回收工作。加强对农

用薄膜残留危害性的宣传与科学使用农用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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