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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运输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以国家、福建省以及某某

市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指针,以“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为指导原则,以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关注焦

点。

二、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达到四个落实的总要求,即:人员

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效果落实。

三、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均为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对象,均应无

条件地、自觉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课程,车辆驾驶员为培

训重点。

四、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驾驶员: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道路旅客运输常识和

现场急救知识教育、安全驾驶和机械安全常识教育、道路交通事故案

例分析等为主。

其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业务操作安全知识教

育等为主。

五、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每月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4课时。

六、教育培训工作的形式应形象生动,内容应丰富多彩,也可采

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即请执法人员(运管、交-警、刑警和

其它法律工作者)上课,到事故案发地(也可以音像制品代替)直击现场

等。主持学习的安全员,必须有内容、有形式、有记录、有签字,严

防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或代签字。

七、授课人课前要认真准备讲义和教材,保证授课质量,达到良

好的教育培训效果。

八、对因故未能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人员,要及时组织补

课;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人员旷工论处,并要脱产补

课。

九、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总

结,并对下一个半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出安排。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15-09-2215:3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

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

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

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

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

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

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

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

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

(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

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

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

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

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

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

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

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

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营运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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