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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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课件章节目录;第一章?导论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概述

;案例导入?

案例1:原告袁男与被告吴女于1987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时双方均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到达法定婚龄,并于1988年8月及1990年生育两个儿子。袁男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2:2007年底,小何和小艾结婚后在外租房生活。小何的父亲何先生于2008年在天心区购置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小何名下,夫妻俩搬进去不久,因经常争吵闹起了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争执的焦点就是这套房子,小何起诉到天心区法院,法院在2011年8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例3:范某,15岁,私生子,一直由母亲抚养,生父未支付过抚养费。09年来,范母身体每况愈下,抚养其很困难,而范某因屡次找生父要抚养费遭拒,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生父支付抚养费。;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首先,男女双性的结合才符合婚姻的自然属性,其次,男女双方在结合的时候必须要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这一特征使婚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其他非婚同居关系区别开来。最后,婚姻还必须具有公示性。所谓“公示性”是指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周围的群众所知晓。;2、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

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家庭职能;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关于婚姻法名称;?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自学P39-49〕;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根本特征;〔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婚姻家庭立法;〔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三、我国婚姻法的法律渊源;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方案生育。”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个实行和六个禁止,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根本原那么。;一、??婚姻自由原那么;〔三〕婚姻自由原那么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那么,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和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那么,阻挠、干预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干预父母再婚、干预他人离婚、复婚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一方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婚姻当事人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二、一夫一妻制原那么;〔三〕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一种秘密、临时的两性关系,不共同生活,姘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重婚者主观上成心的,构成犯罪。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姘居。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通奸、婚外恋,虽不是犯罪,但应受到道德谴责。;三、男女平等原那么;〔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方案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二〕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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