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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1957-4-1)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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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57.04.01

【实施日期】1957.04.01

【法规分类】部委规章

【颁布单位】交通部

【内容】

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

交督(1957)于字第339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规定交通部所属海上机动船舶,在中国沿海台风季节中,防御风力在6

级以上台风的操作方法的程序。

第二条中国沿海的台风盛行季节是:

(1)珠江口以南包括海南岛和北部湾(东京湾)--5至11月。

(2)珠江口到福州包括台湾海峡--6至10月。

(3)福州以北到渤海湾包括黄海、东海--7至9月。

第三条海上船舶的防台组织,应依照海上船舶船员职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在台风威

胁中为了分头进行迅速做好防御,在船长统一领导下,具体分工如下:

(1)甲板部:大副组、二副组、三副组分头进行检查工作。

(2)机舱部:在轮机长指导下进行检查工作。

(3)业务部:在大副指导下进行检查工作。

第四条大副应支配足够水手至二副组、三副组进行工作,并应对二副组三副组以及业

务部的防御工作,进行一次最后检查。

第五条轮机长应对机舱部作的防御工作进行一次最后检查。

第六条台风季节期间,船舶有关防台的设备和属具,其技术状况态度正常保持符合

船舶技术操作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船员和港航管理机关有关调度、机务、监督、供应、通信等部门的执行人员应

熟悉本规则。

第八条船长有责任组织船员学习并正确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台风季节期间的工作

第九条船舶有关防台的设备和属具应于台风来临的前一个月作一次系统的检查:

(1)系泊设备--锚具、锚链、起锚机、太平缆、缆绳、碰垫工具、制链设备、锚浮标、

备件。

(2)操舵设备--操舵仪、传动装置、舵机、缓冲工具、手舵装置、备件。

(3)通信设备--主收发讯机、应急收发讯机、救生艇无线电台、应急蓄电池、主及应

急天线无线电测向仪、内部通信设备如车钟、话管、电话、联系信号。

(4)水密装置--水密门、窗、舷门、人孔盖和风斗、空气管、锚链管的封闭工具。

(5)货仓用具--舱盖布、压条、木楔、绊绳。

(6)排水设备--甲板排水门孔、排水管系、水泵、污水沟和锚链仓排水装置用:水管

隔截凡尔、黄蜂巢。

(7)撒油装置--撤油箱和管系(或油袋)镇浪油、撒油孔。

(8)海损急救设备--海损急救物料,防水席、抛绳枪和其附件。

(9)其他甲板设备--工具物料箱、卷缆车、救生艇、救生筏。

第十条台风季节来临的一个月前,举行一次紧急操舵演习和防堵塞演习,并检验有关

应用工具。

第十一条台风季节中每日应照下列规定按时抄收气象报告及气象警报(如台风、大风

警告)等电报。

(1)福州以南:在航行中或在无航务电台的港湾停泊时,抄收广州、上海、香港、马

尼拉的气象报告和气象警报各二次。

(2)福州以北:在航行中或在无航务电台的港湾停泊时。抄收上海、大连、东京、关

岛(或马尼拉)的气象报告和气象警报各二次。

(3)在台风威胁中的船舶,不论在航行中,或在海湾避风等,抄收上述定期性气象

报告外,再抄收航区附近的航务电台或上述有关电台所播发的气象警告至少二次,直至台

风威胁解除为止。

第十二条每日必须按时准点观测气象,注意台风预兆.并严格遵照船舶气象观察简要

暂行规定,按时拍发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每次装货应慎重审核积载计划,注意各仓平衡和仓内的稳固衬垫,考虑船舶

在严重风浪中航行的稳度和积载、船体的安全。甲板货物应牢靠地绑扎.并注意迅速解除绑

扎的措施。

第十四条每次开航前船上锅炉和厨房用燃料、淡水以及粮食等,备有正常足够的储备

量,尚应额外携带,其额外携带量,根据航区情况定。

第十五条港内停航和修理的船舶,应由各海运局机务、监督部门,对其系泊和泊位的

安全,进行妥善安排,大修理和基本恢复修理船舶,由船舶修造厂负责布置,当地港务监督

应对港内一切停泊船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船舶进行洗刷锅炉或拆卸主机、起锚机、舵机、锚链等重要机械属具,应征

得船长同意作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在台风威胁中的措施

第十七条船舶于未来四十八小时以内,遭遇风力可能达到6级以上,应被认为已在

台风威胁中。

船舶于未来十二小时以内,遭遇风力可能达到6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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