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宏星2022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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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健康宏星2022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同)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附录1《重大疾病名称、所属组别及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

们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

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除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外,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

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

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除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保险责任外,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将按如

下约定处理:

①若本合同未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本合同随之终止;

②若本合同仍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且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至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录2《轻症疾病名称及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四、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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