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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定型化安全防护栏杆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一、目的

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

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

安全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应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____《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四、监督管理结构

(集团)公司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放射安全防

护工作的管理,成立放射安全防护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环

处),公安部门协助。

五、申请许可

(一)(集团)公司实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1页共8页

(二)(集团)公司涉源单位购买、运输、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时,必须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处统一向上级环保

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四)有效期届满或变更,需延续许可证内容的,应提前三十天向

原发证机关申请,并按《办法》要求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转让、借用、倒卖、伪造许可

证;无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遗失许可证,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挂

失、注销并申请补发。

六、防护管理

(一)订购、安装、使用和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遵守以下规定:

⒈持有效的许可证。

⒉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所在单位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⒊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经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

⒋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就业前体检,就业后定期体检

和个人剂量监测。同时,必须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及个人剂量

档案。

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

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第2页共8页

⒍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

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

方案等。

⒎应配备与本身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包括个人剂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应当配

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

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建有放射工作场所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⒈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新建,改建,扩建放射

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安全环保处,并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

查、验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

⒉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

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⒊放射工作必须在放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放射

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⒋放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

性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⒌当放射性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工作时,必须申请退

役;退役放射工作场所须经专业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检测合格

并向放射防护管理办公室备案全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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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事故,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上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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