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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的共同特征加以概括,抽象后形成的权威性的法律范畴,总是对一定的法律现象的高度总结,在法律的诸要素中具有非常重要的。
2.三要素:法的归责,法的原则,法的概念
3.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5.行政处分: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人员或被授权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措施。
6.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7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8.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10.法的朔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1.立法: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13.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法治国家,专门法律职业人:律师,法官,检察官
当代中国司法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空间效力:域内、域外
各国一般规则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执法的基本原则,有限权利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种,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立法程序:提出法案,审理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案
制定法律的两种途径:制定和认可
规范法律文件:是指对已经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方法主要有三种:1,法的清理2,法的汇编,3,法的编纂
制裁方式: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法律事实分: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件和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有没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内容)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1.法律定义的部门划分标准,当代我国有哪些部门?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这两个方面有着较为密切的内在关系。
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个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
2.法制与人制的基本区别
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人治中,领导人或统治者都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发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底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的不到有效发挥。
第三,权利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言的。就没个具体的权利来说,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权利受法律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人治中,权利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人治中的权利支付从权利,而最高的权力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在价值观念上,法治与人治有着根本的区别。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人治则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升值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法治与人治在价值观念上的冲突和对立,必然导致在制度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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