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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

处,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

生,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

行政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结合我局安全生产

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

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干部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

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干部职工安

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

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

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局属部门负责人应

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真贯初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

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

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范围

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

成安全生产事故,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将进

行责任追究。具体如下: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

者;

3、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

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工程项目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

管理混乱的;

5、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6、不按规定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

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干部职工及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调查事故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

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

故更加严重的;

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

隐患的;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

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

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撤职调离岗位

(7)开除公职

(8)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部门和人员。

第二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和给

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

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为,减轻、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

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

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

并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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