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性质丶职能与作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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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保险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了解西方保险学说的不同流派,拓展学术视野,掌握保险的性质、保险职能、保险商品、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目录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第三节保险的要素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第五节商业保险

第一节保险的性质

保险的概念及其含义;保险性质的各种学说: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自然属性)

给保险下定义,就是要研究保险的自然属性。某物的自然属性是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所以,当我们在给保险下定义之前,首先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

第一,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

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

第二,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

险成立的条件。

第三,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

第四,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他是一种对

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第五,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

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

第六,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是其外延量能够概括的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如财险和人身险虽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却具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根据上述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保险的定义可概括为:(1)保险实际是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总之,保险必须包含下列要件:集合多数单位和个人;约定的风险事故和约定的事件;科学的计算方法;建立专用基金;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二)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保险的本质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风险补偿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一样,人们对保险也是从许多不同的角度做出解释的:

1.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由此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2.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

3.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通过收取少量保险费的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约定的风险。当被保险人一旦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时,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

4.保险是一种社会工具,这一社会工具可以进行损失的数理预测,并对损失者提供补偿。补偿基金来自于所有那些希望转移风险的社会成员所做的贡献。

5.保险是一种复杂的和精巧的机制,它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团体;并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由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来分担损失。

6.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说,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风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二、关于保险性质的各种学说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对保险内涵的认识,各国学者见仁见智,表述方法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理论的核心,称为损失说;以非损失概念作为保险理论的核心,称为非损失说;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

(一)损失说又可以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风险转嫁说三种。

1.损失赔偿说。

损失赔偿说起源于海上保险,其代表人物为英国学者马歇尔(塞缪尔马歇尔)和德国学者马修斯。他们认为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费,在被保险人遭受合同规定范围以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立即给予补偿。

2.损失分担说。

该学说的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瓦格纳。他强调保险即由众多人互相合作,共同分担损失,并以此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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