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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公交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妥善处理
好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广大职工
的权益,促进公交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员、乘务员、修理工、管理人员及从事与行车安全工
作有关岗位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公司所属车辆所发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从维
护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保障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高效、规范、妥善、和-谐、合理、有序进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在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
制定、修改、完善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总
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公司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行车安全及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并对事故费用严格把关。在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情况复杂难以处
理的事故时,应当直接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
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
第六条基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
责本部门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条基层公司应当按照路队,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
员(以下简称: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三年以
上的事故处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经过安全部考核,由总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小组研究报总经理室定岗,方可独立负责行车安全管理和事故处
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员职责是:
(1)负责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驾驶员资料台帐;
(3)负责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考核工作;
(4)在接到事故报案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5)及时向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报案;
(6)配合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7)按本规定要求报告事故情况。
(8)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借款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财务部门
借款。
(9)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主动与事故伤者进行协调沟通,
向其宣传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并做好事故伤者的安抚工作,对事故
伤者治疗过程进行跟踪,对其医疗费用进行把关。
(10)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损失情况后,
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遇有赔偿纠纷调解
不成,对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应主动与律师沟通交流,配合律师做好
民事诉讼的应对工作。
(11)事故处理完毕,负责将完备的事故结案材料交安全服务保卫
处审核后,送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到位后,按照本规定到财
务部门清帐。
第九条基层公司应按照总公司规定要求,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
上月所发生的事故和安全员未结案清账的事故及时上报安全部。
第十条基层公司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行车安
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行车安全和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
并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和落实。会议内容和决定应当以纪要的形式上
报下发。
第十一条总公司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行车安全
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全体干部员工有权对行车安全管理和
事故处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有权对事故处理人在处理事故
中出现的错误或不规范行为向职能部门进行举报,职能部门接到员工
举报,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总公司对在行车安全工作和预防事故工作中取得突出成
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
定。
公交车驾驶员考核办法2015-09-2211:40|#2楼
第一条为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成都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行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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