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企业员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E2 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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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健康企业员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E2款)》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投保时身体健康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团体成

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终身。

(三)交费方式

本产品分为趸交、3-10年交、15年、20年、交至50周岁、交至55周岁、交至60

周岁14种交费方式。

(四)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设置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

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

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一个或者多个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

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重大疾病;

2)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身故。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

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该项

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

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

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前10个保单年度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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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前10个保单年度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已办理减额交清,则本

公司按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

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且身故发生在前10个保单年度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且身故发生在前10个保单年度后,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给付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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