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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

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

意见》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

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公用充(换)电设施:指独立占地或者利用公共停车

场(站)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

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

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

(三)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

户提供充电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

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1—

第四条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

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合作的

原则,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第五条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

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有效整合全

省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陕西充电设施分会、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

责组建,陕西电力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支撑服务。各设区市范围内

的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陕西智慧车

联网平台应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省市政府部门提供信

息服务和决策依据。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六条各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

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

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

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

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

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

—2—

施体系。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

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

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

管线和配电容量的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

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

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八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确保充电设施自身安全运行和不妨

碍其他安全设施。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

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申请办理

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

设施无需提供可研报告等资料。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简化

办事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简化建设审批程序。(一)在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

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需提交供用电协议和

—3—

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二)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

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

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三)新建单独占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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