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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
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
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
(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
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
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
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
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
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150GT危险化学品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
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
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
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
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
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
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
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
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
办公室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
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
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
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
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
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运
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
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船舶单位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
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第十九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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