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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
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工程施工单
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
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等要求,推进我县
工程渣土规范化管理,加强源头管控,促进工程渣土减量化和资
源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浙
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备案范围
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工程,包括新
(含改、扩)建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
程。
四、备案主体和时限
备案的主体应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
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
的施工单位为备案的主体。备案的主体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完成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
五、备案受理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统一格式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表。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量、种类;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
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种类、数量,需要外运
的工程渣土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
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
土)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七、备案受理流程及要求
施工单位到县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备案。收到备案单位
申请后,县建设局应审核其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平台。材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在合
—2—
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不予备
案。
八、备案公示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现场公示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
终端去向、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九、监督检查
县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
施工单位是否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以及方案
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或未按备案要求处置工程渣土的,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
关条款实施执法查处。
十、其他事宜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中的处置量仅为备案量,建
设工程最终结算应当以实际处置量为准。
—3—
附: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备案表
工程名称备案编号
建筑面积或
工程类型
工程造价
工程地址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
垃圾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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