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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制度英国国家结构英格兰地区威尔士地区苏格兰地区北爱尔兰地区英格兰地区英格兰地区一级现在并未设立自治的立法机关,而是由英国的中央政府直接治理。英格兰地区的行政区划分为四个层级:大区、郡、区、民政区。大区一共9个,为欧洲议会在英格兰地区的选区单位,除此之外,大区的主要功能是协调消防和警力,以及作为医疗保健和通讯服务区。9个大区中,只有伦敦设有一级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包括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和市长。英格兰地区自郡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均设一级地方政府,即民选的议会,实行地方自治。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并经选民登记,且应是当地居民和英国、欧盟或任何英联邦国家的公民。为了进行交流与合作,英国各级地方政府均可自由组成联合体,由此形成了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地方政府联盟。在这个层次之上还有地方政府国际联合会(LGIB),各地方政府联合会就是其成员,在国际事务方面,地方政府国际联合会还代表北爱尔兰地方政府联合会。英国议会在介绍了英国国家结构制度并一道简要介绍了英国的地方政府制度之后,我们再来看英国中央政府制度的情况。英国的中央政府包括议会、国王、行政部门等部分,其中议会掌握立法权,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名义上也是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一,还是名义的政府首脑,但实际的行政权掌握在以首相为首的内阁中,另外,议会与枢密院掌握司法权。英国议会实际上是由上、下两院所组成的。由于这两院的分立有显著的差异,所以需要分别叙述之。上院一组织与结构1议会上议院分为灵职议员与俗职议员两大类。上院中代表英国国教会的议员就是灵职议员,宝库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俗职议员又分为两小类:世袭贵族议员、终身贵族议员。不管是哪一类的上议员,都是又若干资格限制的。除了上述神职或贵族身份资格限制外,上议员的年龄必须达到21岁,且具有英国、英国邦或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身份。受破产限制令处理,或经破产判决,或房产遭没收的公民不能获得上院议员的资格。2委员会在英国的上院中,议员们是被组织在不同类型的委员会中进行工作的,其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常运作的委员会。绝大多数法案都会进入全院委员会的阶段而予以审议,如果没有进入则大多数的法案会提交大委员会来给予审议3议会党团绝大多数上院议员都参加了政党,所以英国的几个主要党派,包括工党、保守党和自由党在内。在上院都设有议会党团,以协调本党议员的行为。二、会议与议事英国议会的年会开始时间并不确定,而由内阁灵活掌握,现在一般是在每年的11月份开幕,于次年的10月份结束。就上院来说,在年会的会期时间内,全院大会是其最主要的的运作方式。上院议员在议事厅内议事,一般是按照“提出动议-------反方议员先后发言------反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反方代表总结------表决”。的流程来进行。三、职权与功能上院的权力曾一度凌驾于下院之上,但逐渐衰落,现在已远不如下院。1、立法。在一系列限制之下,上院的立法权便很有限了,不过立法仍是上院最主要的活动。一读印刷通告二读全院委员会或大委员会审议报告三读表决2、司法除立法外,上院还拥有司法权,承担着司法功能,即作为最高上诉法院而存在,拥有终审判决权,这是英国议会的一大特色。除普通司法权外,上院还有审理弹劾案的司法权,弹劾案由下院提出,弹劾的对象仅限于内阁阁员和一般大臣。下院下院即英国议会的平民院。一般认为,下院的名字表明了下院议员都是平明出生的事实,从而与由贵族所占据的上院相区别。平民院的名字所表明的就是,这些议员是按地区由选民选举上来的,代表各个选区。一、组成与结构1、议员与上院不同,下院议员都是经选举产生的。下院议员有任期限制,一般为五年。五年之后下院就要被英王宣布解散而重新大选。由于每一位下院议员都是由一个选区选出的,且当选后就在议会代表该选区,所以在进行下院议员的选举时,首先就需要划分选区。资格限制:1、年满十八周岁。2、拥有英国公民身份。3、被法庭颁布破产限令或没收财产的,无资格成为下院议员。4、凡精神错乱者皆无资格成为下院议员。除此之外,任何上院议员都不可参选下院议员;任何高级司法官员,公务员,军队常规成员以及数种在法案上列出的皇室官员,皆不具有成为下院议员的资格。2委员会同上院一样,下院也是被组织在不同类型的委员会中而展开工作的。不过与上院相比较,下院的委员会更为正式,其类型更为丰富,作用也是更为突出。除全院委员会外,下院其他的委员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总则委员会和专责委员会。其中,绝大部分的总则委员会都是审议一般法案的公共法案委员会。其他总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一些具体领域中的事项和法案。下院还设立多种专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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