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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
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安
全生产行为,确保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各
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山东鲁泰煤业有
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公司结合实际,研究制
定了《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1-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
生产行为,确保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各类事
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
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原则
1.“四不放过”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实行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警示,责任追究标准严格按照
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制定,对责任人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处理本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2.“事前问责”原则。突出预防为主、事前问责,实现安全
生产行政问责的预防性前移。
3.“联职联责”原则。业务保安部门对各类安全问题和安全
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实行联带追究责任。
4.“孰重”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对应标准,对负有多种安全
责任及上级部门与公司处分意见不同的,执行最重的处分。
二、事故行政问责
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界定的主体责任、业务保安责任,
-2-
根据事故等级,依据事故情节、性质、类别,对在人身伤亡责任
事故、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侥幸事故、设备产品质量导致
的事故等四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事故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及业务保安责任部门有关
人员,给予行政责任追究和相应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
(一)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1.煤矿发生性质较重的1人轻伤或1人一般重伤责任事故,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降级处分;对负
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
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
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即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部室负责人,以下
同)、分管负责人(即分管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及相应人员,以
下同)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安
全部室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
2.非煤单位发生性质较重的1人轻伤或1人一般重伤责任事
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降级处分;
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
班组长,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即业务分管范围内的
部室负责人,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即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及
相应人员,以下同)、分管副职(即分管副厂长、副经理及相应人
员,以下同)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
-3-
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安全部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即分管助理、
副总工程师相应人员,以下同)、安全副职(即安全副厂长、副总
经理,以下同)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
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
任者给予经济处罚、降级、开除留用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负
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党支部书记、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
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
务保安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即分管副矿长、总
工程师及相应人员,以下同)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
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安全部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副职(即
安全副矿长,以下同)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党政主
要负责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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