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洗钱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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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孟子》

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洗钱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

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

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法条」《商业银行法》第40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XX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2款规定的是XX发放

贷款罪。两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

以由单位构成。XX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

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却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注意XX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XX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的差异有两

个方面:一是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特定为关系人,后者则为关系人

以外的任何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包括两类人员:第一类是商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孟子》

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与其近亲属;第二类是前项所列

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见,关系人即

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两罪差异的第二点在于前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只要

“造成较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则要求“造

成重大损失”才可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

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相关法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

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逃汇罪。逃汇行为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

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注意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

本罪的修改补充:

一是主体的扩大化,不再仅限于国有性质单位,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

也可构成;

二是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幅度。

2注意与本罪关联密切的涉与外汇犯罪的问题。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新增加了骗购外汇罪,同时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

依《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注意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自然人不是本罪主体。

「重点法条」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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