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盈人生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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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盈人生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且身故之日发生在本合同缴费期满日(含)后,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为保单年度数,下同);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身故之日发生在本合同缴费期满日前,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但不低于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照上述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系数k”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相关,具体系数如下表所示:

到达年龄系数k

0周岁-17周岁100%

18周岁-60周岁160%

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三、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25(n-1);

(2)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25(n-1)。

注:累计已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每期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计算。

年金转换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已经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您可申请将本合同当时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转换成我们届时允许

的年金产品,经我们同意后,本合同即终止。

红利分配

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的分配方式,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产品的实际红利分配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

差等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先进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红利分配政策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

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红利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15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您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如

有),我们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除合同

犹豫期满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您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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