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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健康魔方Ⅱ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指投保人,下同)可以单独投保必选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
险责任,但您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由我们(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同)和您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关于保险责任的重要提示
(1)我们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您投保时同
时选择了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我们还将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您投保未
成年人保障计划,且被保险人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未成年人特定疾病的,则我们还将给付未成年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2)若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的,我们对同一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仅承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
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若您投保时同时选择了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因同一意外伤害,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轻
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保险责任的给付条件时,我们仅承担给付保险金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二、保障计划
本合同有如下两个保障计划:
(1)为不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的未成年人保障计划;
(2)为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的成年人保障计划。
三、必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必选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第八部分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将按照该重大
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满后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第八部分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
们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本合同未附有有效附加合同的,则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仍附有有效附加
合同的,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且我们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至所有有效附
加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未成年人特定疾病保险金(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保障计划)
您投保未成年人保障计划,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满后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第十一部分未成年人特定
疾病名称及定义约定的未成年人特定疾病,且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该未成年人特定疾病确
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未成年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满后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我们按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未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项金额之最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四、可选保险责任
若您在投保了必选保险责任的同时,选择了如下可选保险责任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如下可选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年度至第10个保单年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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