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价格竞争 打破渠道垄断——解析车险电话营销的重要意义.pdfVIP

回归价格竞争 打破渠道垄断——解析车险电话营销的重要意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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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价格竞争电话营销车险垄断回归解析市场主体需求代理渠道

论文摘要:车险电话营销有两大推动力:一是价格竞争的内在需求,二是打破代理渠道的垄断,

重新分配车险利益格局的诉求。监管部门应顺应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促进竞争,保险公司

要在打破代理渠道垄断的同时,加强替代性服务。继2007年8、9月人保财险相继获批

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后,太保产险、中银保险等财险公司也接踵而至,纷纷计划进军电话

营销车险市场。车险电话营销有两大推动力:一是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这其实是对行业统

一条款和费率以及“限折令”的突破与“纠偏”;二是打破代理渠道垄断,重新分配车险

利益格局的诉求。回归价格竞争很多人对车险电话营销评价很高,认为电话营销是

保险公司直销业务的创新,是产品创新、渠道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的集中体现。但客

观地说,电话营销并不能算是什么新鲜事物,事实上,此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或

多或少有所涉及或实施了。在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通讯工具普及的今天,很多财险公司

的基层单位,绝大多数业务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电话营销展业而来。但此次电话营销的差别

在于,其专用产品价格相对于其他渠道便宜了l5%左右,换句话说,同样的产品、同样的

服务,仅仅由于销售渠道的差异,价格却大相径庭,形成了价格的“双轨制”,从而凸现了

电话营销的价格优势。也许并非监管部门的本意,但事实上,车险电话营销最大的意

义在于,为2007年版新车险的统一条款和统一费率打开了一扇价格竞争的窗口。自2000年

颁布车险行业条款以来,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实现基本统一。同时,2000年6月,保监会以

“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名义祭出7折的“限折令”,这使得价格竞争机制受到

很大的约束,这与市场内生的竞争需求相冲突,形成巨大的“张力”。很多人认为,

保险竞争主要是体现在服务上,而不是在价格上,保险市场应限制价格竞争。其理由在于保

险市场商品价格即保险费率的形成,主要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限制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

竞争,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秩序。但是,价格竞争是

天然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要承认市场机制的作用具有其特殊性,

保险市场的费率形成需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但这绝不能成为限制保险市场产品和价

格竞争的借口。如果费率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就不能称之为“市场化”。

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供求状况,而且决定保险费率的因素会因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水

平不同而有实质上的差异。统一产品和定价本身就是一种垄断行为,若以行政手段抹煞了这

其问的差异,必然制约了竞争机制的有效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的一切利润都是消

费者的成本,保险公司经营车险的利润同样是广大车主的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车险当然

是在不降低保障程度的前提下越便宜越好。但只有市场竞争才能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

拉,直到“平均利润趋近于零”。在我国垄断寡头和“虾米”公司并存的条件下,试图通过

实行行业统一条款和费率,减少价格和产品竞争来实现一种合谋的定价和合同安排,从而保

证所有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无疑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即没有产品和价

格竞争,保险公司占领市场的主要手段就是代理渠道和代理手续费的竞争。于是,为了获取

业务,很多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手续费支出远远超出规定,从而使得这~标准形同虚设,在

不少地区沦为“不设防的马其诺防线”。在人们看来,高代理费高手续费就是在统一条款和统

一价格下的价格竞争的表现形式,就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因此,行业统一条款的

结果只能是一种“非合作博弈”,保险公司必然会降低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却

不能从根本上治理恶性价格竞争。行业自律规则屡订屡破![!--empirenews.]中

国对于车险费率的管制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即保险业恢复办理初期对费率不加管制的过渡阶

段(1980一l985年),费率的指导性限制阶段(1985一l993年),严格管制阶段(1993—

2001年)、放松管制阶段(2001—2002年)、费率市场化阶段(2003~2005年)以及重新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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