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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职责制。
第二条:工会主席是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组
织和推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会主席是企事业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本职责制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
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工会主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
划,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估
和监测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职业病危害风险;
(三)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供应机
制,确保职工的个人防护;
(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
治意识和技能;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及时发现职
业病病例,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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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职业
病危害事故的及时处置;
(七)监督和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
见和建议,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八)开展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和社会公众的职
业病防治意识;
(九)指导工会基层组织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会工作范
畴,发挥好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
(十)接受监督,及时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接受职
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工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有权提出工作计
划、措施和建议;
(二)对于职业病危害评估的结果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权提
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和职业病病例的治疗,有
权提出建议和指导;
(五)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有权提出改进意见
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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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
作机制,明确工会主席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病危害防治
工作人员,工会主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人
员。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明
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纪律和考核
机制,明确工会主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和考核要求。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工会
主席应当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
和方法,包括制定监测指标和考核标准、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查
等。
第十二条: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领导和
职工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工会主席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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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于积极参与和贡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突出贡献,应当
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职责制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职责制的要求,及时修订
并公布相关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本职责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职责制的修改和解释应当征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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