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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十四章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法律
创新。该制度不仅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多主体供给,多渠道
保障,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住房要求,更推进了二十大报告中“增进人民福
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目标。然而,当前的居住权立法在具体实施中仍面临
诸多挑战和待完善之处。其对居住权概念、设立条件、适用主体及客体、基础法
律关系、消灭事由等事项的简略规范无法满足我国复杂具体国情的现实需求。尽
管《民法典》第366条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但仅仅以“他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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