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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一、旅游用车必须是车辆行驶证、旅游车辆营运证齐全的客
运车辆,必须有有效的乘客座位险。车辆按有关规定正常年检,
且车况良好,满足旅游载客条件。
二、旅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
驾驶证,并按期参加培训和通过年检。
三、旅行社租用营运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事旅游客运时,车辆
和驾驶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要与营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
定车辆牌号、驾驶员、旅游始发地和目的地、行车路线、安全责
任等安全条款。
四、行车中,驾驶员要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疲劳驾驶,
不超速行驶,不与乘员闲谈,不帮乘员捡拾物品,确保行车安全。
五、行车前,导游员要提醒旅游者摆放好物品,防止行李砸
伤碰伤乘员或损坏;行车中,提醒旅游者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
准在客车通道上行走或奔跑,防止摔伤;遇到颠簸路段,提醒旅
游者拉好扶手,防止碰伤。
六、遇到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和上述安全规定行车,导游员
要善意提醒,及时纠正违规驾驶行为;对不服从劝告、继续违规
驾驶的驾驶员,要令其停车,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要与旅行社联系,请求撤换驾驶员,确保安全。
河北省旅行社管理若干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
法权益,维护旅行社市场秩序,提高旅游品质,促进旅行社业健
康持续发展,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
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旅行社业发展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和监督
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
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
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河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
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营业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设在方便识别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二)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规范的企业名称、标识或工商
部门注册商标。(三)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完
整、有效且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合。(四)在营业场所合理
位置悬挂旅行社诚信公约、旅游投诉须知和服务规范等,做到制
度上墙。
(五)在营业场所合理位置设置顾客休息处。
(六)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放置旅游产品介绍、收费价目表、
宣传资料等,所提供的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
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
视的内容,以及淫秽、赌博、毒品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内容。
第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
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
务。
第八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必须为旅游团队
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组织国内旅游必须为旅游团队安排导游。领
队和导游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领队证和导游证。
第九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并承担规定的劳
动保障义务。
第十条导游员、领队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带团补贴两部
分构成。
第十一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代理的,必须按照
《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
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__]77号)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出团前,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
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旅行社的门市部必须做到与设立社“四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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