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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3民法论文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现阶段,公民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情形十分普遍,并

不断见诸报端,在社会上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影响,不利

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岌

岌可危,因此,加深并且完善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迫

在眉睫。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隐患阐释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模糊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来源途径呈现出多样化和

复杂化的特征,而且个人信息与社会信息之间的界定也并

不十分明确。特别是通过互联网络产生的个人浏览记录与

商业公司所收集的个人消费信息等,在既有民法领域当中

都未实现明确、有效地区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个人

信息的有效区分能够对信息所有权以及处分权予以确定,

进而在民法层面对双方权利以及义务作出划分,为立法工

作的顺利开展以及司法实践活动的落实都会产生积极的影

响。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十分

模糊,导致个人信息在被侵害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充分、有

效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工作的顺利发展,

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二)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受限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具体概念,

同时也未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机制,导致个人信

息保护范围受限。《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指

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

的电子信息,使得保护范围被局限在能够直接识别的身份

与有关隐私的个人信息范围内。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所

有的信息数据都要接受整合与处理,所以很容易关联到特

定个人亦或是相对人,而并不仅被局限在直接信息以及隐

私信息方面。在此基础上,仅在医疗、电信以及金融等特

定行业中规定特定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难以确保信息保护

的全面性,仍存在诸多没有涵盖的个人信息,在处理的过

程中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除此之外,有关个人经济

权利的信息也并没有充分涉及。在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受限

的情况下,使得部分新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难以兼顾,加

之存在诸多法律空白,无法确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能够被依法处理,是直接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效果不佳的根

本原因。

(三)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救济不到位

缺乏救济的权利宛如空中楼阁。通常情况下,在司法

实践中,仅凭散乱、抽象的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往往缺

乏可操作性,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不利于司法工作的顺利

开展。在《侵权责任法》中,即便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责

任,但并未细化规定责任承担者,也无法对当事人精神损

害加以救济。可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法

分子而言,?@取公民个人信息非常容易,且违法成本较

低。相反,由于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导致司法救济成本

很高,时间周期较长,使公民维权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

下,一旦个人信息遭到不法分子的泄露,很多受害者往往

选择放弃维权,忍气吞声。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根据上文对大数据概念以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

息法律隐患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若想确保个人信息得

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民法保护措

施,从法律层面上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与出台

很多国家均通过出台法律的方式,将个人信息权确定

为一项法定民事权利,并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进行了

相应的规制。各国立法者将个人信息视为公民的个人资

产,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仅仅借助服务器进行托管。因此,

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个人信息权在民事权利中的

地位予以确认。有学者指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

验,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笔者持支持态度,

具体而言,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程中,应当解

决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由于个

人信息概念模糊,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充分、有效

地保护,不利于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立法过程中

应对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加以确定。第二,通过法律明确

赋予公民个人信息权。第三,确立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原

则。首先,应遵循自愿原则。信息收集者在收集公民个人

信息的过程中,必须征求权利主体的同意,确保信息权利

人能够了解收集并使用信息的目的及用途。其次,应遵循

合理使用原则。通过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原则的借鉴与运

用,在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也应对具体的目的与使用

范围加以规制。最后,应遵循及时删除原则。个人信息收

集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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