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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小学学生五种权利需要特别保护

衢州市教育局蓝水高

我们的社会和教育往往十分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漠视学生的权利,实际上,现行我国法律对学生

权利的规定非常广泛。探讨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以观念层面看,是正确认识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

位,树立恰当的现代学生观的需要,是现代教育是基本要求之一。从制度层面看,懂得法律规定中小学有

哪些权利,是科学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受侵害,

而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的违法者主要是学校和教师。因此,尊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依法治

教、依法治权的重要方面,是转变教育观念、推进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要举措。

在教育环境中,中小学生有三重身份:公民、未成年人和学生。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学生的三重身

份,决定了他们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也就是说,作为公民的广泛权利,学生要受到限制,有一部分

权利却受到特殊的保护。在现实的教育教案过程中和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特别

保护中小学生的以下五项权利: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公正评价权、人身权、程序性权利等。

一、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义务教育法》第2、4、

5、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等均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有中小学生受教

育权利实现义务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等。下述案例侵犯了中小学

生的受教育权。

[案例一]责令单亲家庭子女一律转学

2000年秋季,四川省某市某外国语学校(私立)宣布:责令在该校读书的单亲家庭子女一律转学。

在各大媒体齐声谴责中,该外国语学校负责人解释道:“单亲家庭的子女或多或少给学校工作带来了

不良影响,因为这些子女平时没有家长监督,心理很脆弱,那些经常出走或出问题的娃娃多是单亲家庭子

女。学校这样做是择优教育。”“我们学校师资有限,不能为了少数学生而影响了大多数学生。”

本案例中,学生是权利人,学校是义务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平等的就学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

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案标准,保证教育教案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

合法权益。……学生作为权利人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该学校责令单亲家庭子女转学,实质上就是

要把这部分学生赶出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的规定,侵犯了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侵害中小学生受教育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因处分学生不当造成中小学生

被送入工读学校、退学或开除,失去了学籍。家长交不起杂费或其他而勒令中小学生停学、退学。因教师

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或体罚,使学生退学或失学。片面追求升学率将差生赶出校门或不准参加升学考试。

截留义务教育经费等致使无法保证学生的正常教育秩序等。

二、中小学生的物质帮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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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谓不朽。——《左传》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教育领域,为了实现学生的受教育平等权、保障

所有学生都有机会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的物质帮助制度,主

要有减免学费,减免杂费,助学金和贷学金等形式。对于残疾学生,国家创办特殊教育学校或尽量安排他

们跟班就读,给予他们特别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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