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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20年8月

一、标准制定的意义和社会背景

(一)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非高危行业是指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不需

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国家和四川省都没有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相应的安全知识及管理

能力的考核管理规范是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

迈进的标志。

为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

作,目前北京市、山东省、辽宁省、深圳市、河南省、陕西

省分别以地方推荐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非高危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地方标准:

(1)《北京市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2)《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3)《辽宁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4)《深圳市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

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

规范性文件:

(1)《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高危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和考核标准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113号);

(2)《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高危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147号)

上述标准、规范性文件均对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考

核管理工作等进行了明确,为提高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素质做了有益尝试。

(二)我省缺乏针对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的标准体系

在充分调研我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目前的情况后,发现普遍存在着缺乏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不

重视安全生产培训等问题。由于目前我省没有相同或相似的

规范发布实施,给相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也给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因

此,为了提高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素

质,防范安全事故,制定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任务来源

为规范我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

要求,保证学习质量,督促提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水平,防

范安全事故,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

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函

〔2019〕451号),成立了《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编制组,编制组由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成都市城市

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四川省天府新区信息职业学院构

成。

三、标准编制依据、原则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安全培训应

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除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

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

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

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二)基本原则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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