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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得主要内容一、调解的地位与作用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三、调解成功的技巧四、案例探讨一、调解的地位与作用
调解的种类与做法1.按主体划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2.按体制划分:法院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讼外调解。调解的地位与作用调解的地位与作用●调解是中国审判中的“传家宝”。●调解经验被西方誉为“东方之花”。●调解训练,能够学习怎样决策和帮助别人决策。调解的地位与作用调解的意义社会效果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司法为民,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预防纠纷升级,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和办案压力。修复受损人际关系。有助于打破法律适用“僵局”,及时高效解决纠纷。增加司法公信力,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一)调解违法与限制理论让步息讼,必然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无审级限制,导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调解。调解原则成为法官年终考核优劣的标准,结果使调解变质。法官为避免错案追究,强制当事人调解,严重损害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和当事人处分权。解决:加强对法院调解的规范管理(二)自愿原则的理解1.程序上的自愿(1)调解时机(2)调解方式(3)调解地点(4)调解方案的提出方法2.实体上的自愿:是否调解和调解协议内容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审判权与私权处分权限制的结合)(三)“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存废之争废除理由:1.不符合司法实践2.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3.背离司法的特点4.降低诉讼效率5.易强制调解,与合意解决争议机制不符(三)“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存废之争支持理由:
1.以事实和道理说服当事人,降低诉讼的对抗性
2.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调解自愿并非绝对
3.防范违法调解或者虚假诉讼
4.有助于久调不成后及时裁判
(四)调解案件的范围1、“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及其法律变化(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四)调解案件的范围应先行调解的案件(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的关系(四)调解案件的范围2、不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1)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确认之诉的案件A确认婚姻效力及身份效力的案件B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需具体分析)C物权确认纠纷(四)调解案件的范围2、不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4)因违法需要给予经济制裁的案件(5)当事人为满足非法目的要求调解的案件(6)遗漏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的案件(7)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案件。(四)调解案件的范围3、调解的准入审查(1)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2)有无遗漏或乱列当事人或第三人(3)是否重复诉讼(4)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三、调解成功的技巧(一)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前提条件(二)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焦点提炼法(三)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四、案例探讨《民事诉讼法》(2012)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四、案例探讨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对56条与201条的对比分析:有权对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主体范围(是否包括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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