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 课件 第12、13章 中国环境司法与争议解决、中国的全球环境治理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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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二章中国环境司法与争议解决

第一节中国环境司法概述环境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环境纠纷的专门司法活动。例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审理环境司法案件、强制执行环境案件生效裁判,等等。环境司法是环境法律得以实施、环境法律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途径,对促进环境法的执行发挥着关键作用。鉴于环境争议的特殊性,环境司法相较于一般的司法活动亦具有一些特点。环境争议,是指由环境问题引起的发生在自然人、法人等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环境争议具有复合性,包括利益的复合性和形式的复合性。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于解决环境争议具有重要价值。1.环境审判机构的专门化2.环境审判程序的特别化3.环境审判人员的专业化

第二节环境争议的非诉解决一、环境争议非诉解决概述环境诉讼虽然是解决环境争议的主要方式,但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诉讼程序的刚性化;(2)事实认定的形式化;(3)诉讼程序成本较高;(4)技术性要求高。环境诉讼的局限性促使人们寻找替代的纠纷解决手段,环境争议的非诉解决由此产生。环境争议的非诉解决是除诉讼外解决环境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通常情况下非诉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等。但是,鉴于和解属于纠纷主体间的自我合意活动,且我国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仲裁,因此本节所介绍的环境争议非诉解决主要包括环境争议的调解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争议的非诉解决具有两方面特点。一是替代性,即非诉解决是对诉讼方式的替代。二是选择性,即非诉解决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第二节环境争议的非诉解决二、环境争议的调解通常而言,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根据调解人性质的不同可将调解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性质的调解人虽不会改变调解为以当事人合意为启动前提的本质,但会对当事人的心态和调解环节产生影响。①我国环境争议的调解也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是指由专门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对当事人之间的环境争议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说服与劝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

第二节环境争议的非诉解决二、环境争议的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环境争议的活动。

第二节环境争议的非诉解决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是隶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种非诉环境争议解决方式。2022年4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坚持主动磋商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第三节环境争议的诉讼解决一、环境争议诉讼解决概述环境侵权诉讼是一种私益诉讼,是当事人因加害人从事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其人身、财产损害而诉至法院请求救济的活动。原告与案件之间的利害关系是环境侵权诉讼的核心要素,体现为原告对案件必须具有诉之利益,即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私权主张予以裁判时所具备的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与环境私益侵权诉讼具有显著的区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原告与案件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允许与争议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提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民事”只是外观和表象,“公益”才是本原和目的。

第三节环境争议的诉讼解决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即受害人在自身的权益遭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的对侵权行为人的私益诉讼。同普通的民事侵权诉讼相比,环境私益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不同。1.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2.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环境争议的诉讼解决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制度(1)管辖制度。(2)原告提交诉讼材料制度。(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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