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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管理制度(4篇)

报检管理制度(精选4篇)

报检管理制度篇1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车库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车库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车库按国家规定的车库主管安全部门申请车库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设备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验工作。

2、职责

车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车库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在车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车库停用一年后如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等)后也应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3车库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的,车库车库安全管理人员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4申请车库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车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车库管理档案保存。

报检管理制度篇2

1、所有在用特种设备报检率100%,并在检验合格取证的前提下使用。

2、新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前到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办理告知手续。

3、新购特种设备必须通过特检院的检测并取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4、初检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长期保存,直至设备报废方可销毁。

5、特种设备有效期前一个月由专人办理申报检验手续。

6、特检所来人检测时,指派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配合检测。

7、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及时取证,并将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在本设备各醒目位置。

报检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称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对公司全体报检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代理报检行为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

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第六条公司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五)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公司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代理报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公司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公司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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