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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件苟军年制作;第一章民法绪论;民法;总论;分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从民法这一术语来看,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的范围相当于传统私法的范围,即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均是民法的组成局部。
狭义的民法仅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在我国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公民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市民是私法上的概念,具有自利性。
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开展,“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束缚中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领域。
从法治的角度观察,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乌尔比安在?学说编纂?中依照所调整的利益不同而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私法那么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
目前,也有学者建议,把法律部门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部门。
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有十几种之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第一,利益说。为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所倡导,认为规定国家之事务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利益说的一般观点是,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第二,意思说。为德国学者拉邦德所主张,认为标准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
第三,主体说。为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得到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赞同。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者为私法。;第三节民法的编制体例;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汇纂?所采用的体例,由德国学者胡果等研究完善。德国式分民法典为五编,第一编总那么,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1863年公布的?萨克森民法?采用了这一体例,日本民法仿之。也有将债权与物权次序颠倒,将债权列为第二编者,?巴伐利亚民法草案?采用这种体例,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仿之。;;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思路:〔一〕松散式、邦联式思路。也被称之为“小民法典〞的主张。〔二〕理想主义思路。即“大民法典思路〞。〔三〕现实主义思路。第三种思路属于“中民法典思路〞。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民法典之两种编制体例中,德国式要优于罗马式。我们之所以采德国五编制更是出于我们与德国民法的历史渊源关系。中国最初在接触和学习西法时主要是以德国法为蓝本。;;二、罗马民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在西方国家,民法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标准。近现代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开展,由于法律介入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而产生和开展起来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近现代民法的代表性法典,对世界近现代民法的开展有着巨大的影响。;(一)法国民法典;;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根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11世纪以后,英国逐渐有巡回审判及陪审制度的建立,审判案件以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固有习惯,及累积的判例为主要依据,此种不成文的法律称为普通法或习惯法。;;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而与其他部门相区别。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仅次于宪法的根本部门法。民法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在于它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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